怎样的房屋地基属“危险状态”?

  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的有关规定,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2)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3)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85%(R/γ0S<0.85);(2)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3)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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