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登记如何办理?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修正)》的有关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申请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身份证件、主合同、抵押合同和以下材料:以预购商品房期权设定抵押权的,应当提交商品房预购(售)合同;以房屋建设工程期权设定抵押权的,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书、该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以尚未建成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其他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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