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对象资格: 1、有负责对其年度制作计划和制作内容进行审定的上级主管单位; 2、有五名以上具有广播影视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业务经历的固定创作人员;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制作、复制影视节目所必需的机房、设备: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申办手续: 1、填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登记表》(一式两份); 2、设立制作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和机构章程; 3、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证明和资信证明及设备证明; 4、办公用房租借合同; 5、申请单位出具的经办人委托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核准书; 7、其他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办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批同意的,发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