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对水、水域和水工程有哪些保护措施?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规定了: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市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还规定了:划定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工程保护和管理范围的原则;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航运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禁止围垦湖泊;进行各类水工程建设,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必须征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非经批准不得在河道、湖泊和各类水工程保护和管理范围内放牧、垦殖、刈割防浪作物或者搭建棚舍、房屋、墓穴;禁止向河道、湖泊和水工程保护和管理范围内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禁止爆破、打井、挖石、取土以及其他损毁护岸、护堤设施和防浪作物等危害河道、湖泊和水工程安全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盗窃和损毁水工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防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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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问答
上海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