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供水水质,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用水,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本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当将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供水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市给水管理处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