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开发利用滩涂实行许可证制度,办理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程序如下:
(1)开发利用滩涂面积80公顷以下(含80公顷)的,由使用滩涂的单位或个人向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利用滩涂的申请;
(2)开发利用滩涂面积80公顷以上的,由使用滩涂的单位或人个向上海市滩涂管理处提出开发利用滩涂的申请;
(3)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开发利用滩涂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水务局审批;
(4)市水务局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的,滩涂开发利用申请人携带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发利用滩涂的批准文件及缴纳滩涂使用费的发票及开发利用滩涂的位置图到上海市滩涂管理处领取《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
滩涂开发利用申请人在提出滩涂开发利用申请时说明开发利用的用途、范围、使用方法及开发利用期限等,同时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领取《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后,需要转让滩涂使用权的,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变更用途的,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过程中涉及多方利益的,出示协调意见书;变更过程中涉及把农副业生产使用的圈围滩涂地变更为非农副业生产使用的,则必须具有规划部门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