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地方使用部分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地方外经贸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汇总提出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于当年9月10日前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批复。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当年11月1日前共同向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