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哪些文件?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创投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企业董事、经理等人员的备案文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
  申请设立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还应当提交境外必备投资者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投资者中含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投资者的,还应当提交关联实体为其出具的承担出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创投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制创投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核准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载明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必备投资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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