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中规定合资外贸公司的合资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这是比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规定要更加严格。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规定合资外贸公司的合资各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期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即投资者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创投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自创投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很明显对投资者的出资期限明显放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