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合资外贸公司,中方投资者须将下列文件通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项目建议书、中外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中外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拟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外经贸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这里取消了1996年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外方公司在中国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或设立驻华代表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中方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合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这里主要是因为在资格条件中取消了相关的要求,因而也就不需要提供这类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