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中规定,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外方投资者应达到申请前一年营业额在5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三年以上,或在中国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原规定主要是考虑外贸领域在开放初期,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以及带动更多的产品出口的角度出发,外方投资者应是大的著名的跨国公司。现在,对外开放的程度已不需要对外方投资者有这样严格的要求,资格条件要放宽。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只规定了一个条件: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