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外贸公司的外方股比有何变化?

  放宽了外方的股权比例。1996年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中规定,在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中方公司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法定代表人应由中方公司委派。很显然不允许外方控股,这一规定也反映了当时的背景,1996年中国服务贸易对外开放还十分有限,还难以让外方在合资外贸公司中控股。但改革开放到今天,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快,企业在获得外贸经营权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内资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已变成了自动登记制,对外资进入外贸领域的条件也需要进一步放宽。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规定,合资外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这里对合资外贸公司中外方注册资本只规定了下限,并未规定上限,完全可以超过51%,占大股。同时,法定代表人也就不再硬性规定由中方公司委派。但考虑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规定2003年12月11日前,对中方在合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低于51%的申请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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