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林业发展规划范围内,在其可宜经济林开发建设的承包经营土地上,从事经济林开发建设的农民种植一亩以上;或者租赁流转土地、生产规模连续面积30亩以上,从事经济林开发建设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企业)和个人,都可享受连续三年每年每亩300元的造林土地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