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应当在区县安置部门确定其接受单位之前,提出自谋职业的申请,并向区县安置部门填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区县安置部门在收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按规定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安置部门不再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复工复职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