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就业服务方面,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其未就业状态下,可每年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免交职业介绍和指导、档案管理、人事代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费用。
2、在社会保障方面,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单位就业的,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或接续手续,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未在单位就业的,可按本市规定参加自由职业者养老、医疗保险。
3、在个体经营方面,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在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有关费用。
4、在税收方面,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型企业,可按规定在3年内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在贷款方面,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企业,符合本市开业贷款担保条件的,可以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机构申请开业贷款。第六、在户籍方面,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本市县级以下(含县级)城镇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和16岁以下子女是农业户口的,经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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