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由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安置指标,其在职职工人数,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含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人数确定;未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安置指标,其在职职工人数,按与该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实际人数确定。
单位在收到区县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通知书后,应予以积极落实,并按照下达安置指标通知书回执的要求,将有关落实情况反馈给区县安置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