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给革命烈士的在职家属发给定期抚慰金的通知》(沪民优发[1996]7号)和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在职革命烈士家属定期抚慰金的通知》(沪民优发[1999]21号)规定,对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含离退休)的烈属,按发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上海市在职烈属定期抚慰金,其发放经费由烈属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对不在职的烈士成年子女,按《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无工作的烈士成年子女发放定期抚慰金的通知》(沪民优发[1997]56号)的规定,由其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发放上海市无工作烈士成年子女定期抚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