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拓展就业渠道,积极为烈属创造重新就业的条件,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烈属自主创业。对已办理求职登记的烈属,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为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免费就业服务。对有劳动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在短时间内难以被社会用工单位吸纳就业的烈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就业特困人员安置办法优先安排其进入公益性劳动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