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按规定做好烈属的优待工作。用人单位要关心本单位烈属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同等条件下,在工作安排、学习培训等方面要体现对烈属优先优待的原则。
各单位在精简调整中,一般不得解除与烈属的劳动关系;对破产、倒闭企业职工中的有劳动能力的烈属,应由原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以下合称原单位)妥善安置;在本系统内确无法重新安排就业的烈属,原单位应为其缴足15年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烈属可进入劳动力市场重新选择再就业。烈属所在企业破产、倒闭且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其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及临时生活医疗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