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 (含150) 张床位以下或投资额1000(含1000)万元以下的,区县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150张床位以上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区县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