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置养老机构.应首先向设置养老机构的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150 (含150) 张床位以下或投资额1000(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民政局审批.150张床位以上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先由区县民政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