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从2002年10月1日起,在饮食业、娱乐业和家庭装饰业使用有奖发票,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增加了代理业(仅指介绍服务)、租赁业、其他服务业和文化体育业中的部分企业使用有奖发票。凡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扩大实施范围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应当按规定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凡纳税人有不开、拒开或开具伪造有奖发票行为的,消费者有权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