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1月1日起,商品住宅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调整为不超过4500元;二手房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的,调整为每平方米单价超过4500元但总价不超过33万元;商品住宅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的,按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政策,调整为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4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的,按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