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土地、房屋改变用途的,纳税时间为改变用途的当天?

  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有两种情况,一种经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改变用途;另一种未经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批准,自行改变用途。这两种情况,均应按照细则规定,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第一种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接到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改变用途通知的当天。第二种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改变用途的当天。
  土地、房屋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时间确定为改变用途的当在,是因为:(1)土地、房屋改变用途以后,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享受减免的,变为不属于减免税照顾的对象,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从改变用途的当天开始。(2)从改变用途的当天开始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便于征收管理。由于纳税人承受减免税的土地、房屋权属时间发生可能已经久远,征收机关不容易追溯,并且计税依据很难确定,因此,定为改变用途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机关操作比较简便。


推荐】【纠错
财政
税务
有奖发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