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对驻华代表机构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3条“派遣国和使馆馆长的使馆馆舍,不论其为自有或租得,应免除交纳一切国家、区域或市政性捐税”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2条“领馆馆舍及职业领馆馆长寓邸之以派遣国或代表派遣国人员为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者,一概免缴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一切捐税”的规定和国家间的对等原则,对驻华使(领)馆购置的馆舍及职业领馆馆长寓邸免征契税,对驻华使馆、领事馆为使馆人员和职业领馆馆长以外的其他代表派遣国的领事人员购置的房产征免契税的问题,按我国与他国双边协定或领事条约的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对无双边协定或领事条约可依的,按对等原则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外交部提供上述规定或我国驻他国使(领)馆购置房产享受免税的证明,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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