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需要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具有权属交换的性质。并且即使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费用,也会影响被征用、占用者的实际利益,因此在税收上,需要给予一定的照顾。但是国家给予的补偿费用是通过地方政府落实的,地方政府最了解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实际情况,因此,将减免权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既能充分体现国家的优惠照顾,又能真正切合实际地落实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