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交纳的补充公积金是否可以列支成本,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八章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据此,企业为职工交纳的补充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


推荐】【纠错
财政
税务
有奖发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