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的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为本企业职工交纳的补充养老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