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目前经常在日常生活中的收据是否有规定?1、是否所有的收据必须是税务局监制才可以使用?2、在预付款情况下,收款方必须提交给付款方收据吗?如果应该的话,是必须要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收据还是随便可以买到的收据就可以?如果是后者,是否意味着其实只要收款方一个证明就可以?3、对于以上此类情况,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1、不是所在收据由于税务局监制。2、在预付款的情况下,按目前规定应开具税务发票,而不应开具税务局监制的收据,更不能开具其他收据。3、有关属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的规定可向当地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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