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原始凭证上所列的金额由二家单位共同承担,需由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怎样取得分割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应将原购进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报经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核实缴销后,由该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按该批货物的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相应的‘分割单’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随‘专用缴款书’留存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第二联随同销售货物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转交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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