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申请单位需向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从事代理记帐业务资格申请表;(3)代理记帐机构章程、协议;(4)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规章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5)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的简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会计工作经历证明和职业道德鉴定。从业人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6)电脑操作人员的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证书;(7)代理记帐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说明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业务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 B.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C.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上海市财政局颁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