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持证人员因岗位变动暂不从事会计工作应当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后又从事会计工作了,则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但是在持证期间,无论是否从事会计工作,都必须每年参加规定时间的继续教育。并且定期参加年检,否则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载明的最终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行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