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财会(2002)41号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向财政、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用手工帐的,财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违反《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