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了研究开发部,根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以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所需经费应在设立该中心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中单独列帐,单独核算”。请问企业具体应如何进行会计帐务处理?有无此方面具体的执行标准或办法?税务部门对这类企业有无其它特殊要求,规定?
1、请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核算。
2、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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