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凡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均须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符合我国的《会计法》、《会计准则》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取得合法使用权。 其次,根据财政部规定,本市从1998年始暂停对商品化软件进行评审,何时再评审财政部另行通知。 另外,根据沪财会(2002)41号文的要求,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具备符合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规范》(DB31/T270-2002)的接口。 本市企业、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除使用合法的软件外,必须根据沪财会(2002)41号文要求,到有关财政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