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有:
(1)说明解释权。
(2)出席参加党组织和政府机关决定给予自己处分的会议并有申辩权。
(3)同处理结论见面权。
(4)申诉权。
被检举、控告人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配合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调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3)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