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坚的最基本的、有效的方法决不是采用逼供、诱供和骗供等非法谈话手段,而只能是一靠证据,二靠逻辑。
首先,证据的力量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胜于雄辩,证据事实可以有力地揭穿被调查人的谎言,使其感到违纪行为难以掩盖,因而理屈词穷,不再无理狡辩,不得不如实承认错误事实。只要证据确实充分,任何被调查人都必然是虽顽而难固的,何况自己即使不供述,纪检监察机关照样也可以依据确凿的证据认定其违法违纪行为。
其次,在强调证据的决定性作用时,也不应低估逻辑的力量。从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虚假供述中找出自相矛盾之点,或对与已掌握的证据显然矛盾的事实予以揭穿;或以富于说服力的逻辑推理指出其假供述与事实不符,在此种情况下,常可显示出逻辑的“攻坚”威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