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调查人因继续从事公务活动可能给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给案件调查工作带来干扰和破坏。案件检查的组织措施包括:
(1)停职检查措施。即纪检监察机关在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人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被调查人妨碍了案件检查工作,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被调查人作出停止执行党内职务,并作出深刻检查的措施。
(2)暂停止公务活动。即纪检机关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对于被调查人采取的另一种组织措施。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