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审批程序有什么规定?

  纪检机关决定对所辖地方或者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重要领导干部实行“两规”措施的,应由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其中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两规”的,还要及时向人大、政协党组通报;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使用“两规”措施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确需使用“两指”措施的,必须经过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向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监察工作的负责人报告。紧急情况下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必须随即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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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