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7)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8)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