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事实材料主要是指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能写进错误事实材料,同时还要写明错误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
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时,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对于有阅读能力的,要给本人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主要错误事实要逐条与被调查人核对,并听取本人意见。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中合情合理符合事实的部分,应认真采纳;有异议的,应认真核对错误事实有无出入;需要作补充调查的,应作补充调查;措词不够准确的,应进一步修改斟酌。对申辩无理的应给予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
经修改后的材料应再次同本人见面。本人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是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时应履行的必要手续。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错误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另写申辩材料。如果本人拒不签署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调查组应针对本人申辩材料提出的不合理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