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纪案件的错误性质;
(2)违纪案件错误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不良后果;
(3)被调查人在违纪案件中应负的责任;
(4)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
(5)被调查人对其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表现。
前三条属于违纪案件的主要错误事实,是提出处理意见的主要依据;后两条可作为处理的参考因素,在建议处分的轻重上有所区别,但不能因为被调查人一贯表现好,该处分的也不予处分;也不能因为被调查人对事实材料进行辩解和申诉,就认为其态度不好,对其从重或加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