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审理应送哪些材料?

  按照规定,向审理部门移送的材料有: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监察室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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