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向审理部门移送的材料有: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监察室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