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辩是被调查人自己对检举控告的错误事实和其他错误事实以及对调查组经过查证认定的错误事实实施申诉和辩解的活动。
申辩人有如下权利:
(1)申辩人有权依据事实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就自己是否有错、错轻还是错重等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与影响。
(2)申辩人有权知悉调查组认定的错误事实材料,对自己不承认的事实、情节提出不同意见,并进行辩解;对自己曾经承认过的事实、情节,认为又有新的补充内容,可以提出与前不同的意见。
(3)中辩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和案件检查人员提供证明自己无错或错轻的证据线索和证据材料。
(4)申辩人对认定事实的证据持有异议时,有权提出重新调查或鉴定的要求。
申辩人有如下义务:
(1)申辩人必须依据事实和党纪政纪为自己辩解,不得歪曲或捏造事实,也不得曲解党纪政纪,干扰和妨碍案件的正常查处。
(2)申辩人必须正确对待调查,如实回答案件检查人员的询问,不得借故躲避和拒绝调查;不得伪造、隐匿和湮灭证据;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进行反调查活动;不得挟嫌报复,侮辱、诽谤和诬陷、威胁、围攻、殴打办案人员和检举人、证人及其家属。
(3)申辩人必须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4)申辩人应及时向案件检查人员出具和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资料,按规定在纪检监察文书上签署个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