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
(1)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
(2)审理需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
(3)审理虽然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直接行政处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
(4)审理申诉案件。
(5)审理征求意见案件。包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的案件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和信访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
(6)审理下级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7)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
(8)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议或复查的案件。
(9)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纪律的情况调查研究,进行业务指导。
(10)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