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党组织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一般情况下,本人有权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
(2)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和受处分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3)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或审查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请求和申诉。
(4)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审理部门应派人和受审查人员谈话,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
(5)处分决定和批复应送交本人一份。
(6)受审查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和本案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