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工作中受审查党员和监察对象有哪些权利?

  (1)在党组织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一般情况下,本人有权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

  (2)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和受处分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3)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或审查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请求和申诉。

  (4)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审理部门应派人和受审查人员谈话,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

  (5)处分决定和批复应送交本人一份。

  (6)受审查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和本案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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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