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领导同意移交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主要包括:检举材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移送审理的请示、《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及承办检查部门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
(5)与受审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受审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或承办检查部门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8)如果是违犯党纪的案件,还应报送有关党组织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