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省市引进人才个人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外省市引进人才个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外省市单位(具有人事调配权)同意调动的函件原件(西部地区的必须经地级[含]以上人事部门同意);
  2、被引进人员的政治表现(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有无违法犯罪纪录、是否参加法轮功组织)原件
  3、员业务考核材料(原单位出具)原件(无原单位的由现在单位出具);
  4、婚者出具未婚证明(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已婚者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
  5、学历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职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户籍证明原件;
  6、被引进人员近期体检表(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原件;
  7、如是夫妻分居,在沪一方单位出具在职证明,在沪一方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8、夫妻双调同时准备材料;
  9、已婚无子女者提供未育证明,有子女者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
  10、上海落户证明(户主同意落户证明、户口簿、住房凭证的复印件);如需挂靠集体户口,由企业出具“挂靠集体户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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