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育问题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领导和管理教工作”的原则。
受理机构: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对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投诉。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即:区县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技术学校;
中专由学校所属的主管部门负责;
市教育行政部门(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市地方高等院校。
二、如对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认为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可以向本级监察部门投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受理地址:愚园路460号
邮编:200040 接待来访时间:每周一、三下午1:30—4:30
电话:523852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