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04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04〕19号),非本市户口在沪参加中考的规定如下: 1、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初中毕业生,无论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均与本市常住户口考生同等待遇,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持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作为人才引进的)的国内外人员,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初中毕业的应届生,可报考本市普通高中。 3、持有市人事局颁发的《工作寄住证》人员的子女,经市政府协作办批准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沪工作人员的子女,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子女,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的,初中毕业后申请继续借读者,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可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后户口不能迁入学校,不改变户口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的有关办法处理。 4、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可持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考普通高中。 5、符合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外国初中毕业生,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可报考居住区(县)内指定的普通高中学校。没有设立指定学校的区(县),考生可持居住区(县)教育局的证明到邻近区(县)教育局申请报考。 6、上述报考对象之外的初中阶段在沪借读的非本市户口的初中毕业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学校,如有特殊困难要求借读报考本市普通高中者,须按市教委《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精神,向就读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中承诺高中毕业后回原籍报考高等学校。 |